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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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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核規定(2020年12月28日發布)

川投水務 2021/03/18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準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考核,是指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標準和程序,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表現等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著眼于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考核公務員做好本職工作的實際成效,樹立講擔當、重擔當、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鮮明導向,堅持下列原則:

  (一)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二)客觀公正、精準科學;

  (三)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四)獎懲分明、有效管用。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一)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重點了解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忠于憲法、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情況;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

  (二)能。全面考核適應新時代要求履職盡責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重點了解政治鑒別能力、學習調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眾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貫徹執行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等情況。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重點了解忠于職守,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勤勉盡責,敢于擔當、甘于奉獻等情況。

  (四)績。全面考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依規履行職位職責、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等情況,重點了解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等情況。

  (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潔從政規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等情況,重點了解秉公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是對公務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一般按照個人小結、審核評鑒、結果反饋等程序進行。

  專項考核是對公務員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和關鍵時刻的政治表現、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實、綜合研判、結果反饋等程序進行,或者結合推進專項工作靈活安排。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是對公務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總體表現所進行的綜合性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圓滿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責任心一般,工作消極,或者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責任心缺失,工作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有受相應處分等特殊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應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20%以內;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掌握在25%以內。優秀等次名額應當向獲得表彰獎勵以及基層一線、艱苦崗位公務員傾斜。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對綜合表現突出或者問題較多的機關,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其優秀等次比例。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公務員考核由其所在機關組織實施。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總結述職。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年度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在一定范圍內述職,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民主測評。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根據需要,可以對其他公務員進行民主測評。

  (三)了解核實。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調研、服務對象評議等方式了解核實公務員有關情況。根據需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

  (四)審核評鑒。主管領導對公務員表現以及有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五)確定等次。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對優秀等次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結果好的公務員中產生。

  第十六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申訴。

  第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懲、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給予嘉獎,在本機關范圍內通報表揚;晉升上一職級所要求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

  (二)連續三年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晉升職務職級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職級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本考核年度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同時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職級的資格。

  (四)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進行誡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下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五)連續兩年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 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連續兩年不確定等次的,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教育培訓,幫助公務員改進提高。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援派或者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援派或者掛職鍛煉期間,一般由當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單位進行考核,以適當方式聽取派出單位或者接收單位的意見。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參加專項工作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專項工作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專項工作表現的相關情況,由學習培訓和專項工作單位提供。

  第二十七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照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九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處分的當年,受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第三十條 受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誡勉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受政務處分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同時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或者所在機關給予處分、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受處分影響期間考核結果。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考核。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考核中發現公務員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每年按照不少于機關總數10%的比例,對本轄區內各機關公務員考核工作進行核查了解。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簡便高效開展公務員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考核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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